摘要:
现实中两方诉讼对垒,在地点上都倾向于在己方所在法法院解决,也许并不是因为自己在自己的地盘上有多大的势力或关系,但就是担心如果在对方地盘进行诉讼可能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风险,因此争夺诉讼管辖地有时往往也让代理律师绞尽脑汁,本案即是通过一个小技巧轻易改变了诉讼管辖法院,从而取得了明显优势而达到了诉讼目的。
案件情况:
1995年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国有企业达成一笔货物销售的交易,北京公司作为供货方依照合同履行了己方义务,而河南国有企业在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就以资金紧张等各种理由推脱交付,最后直到2014年仍未支付,期间拖延有近十年时间,北京公司并非没有想过通过诉讼解决,但当初签署的合同是由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管辖法院明确约定在河南国有企业所在地法院,考虑到这一国企在当地的影响力,如在河南进行诉讼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风险较大,因此该事项迟迟未能解决。后北京公司筹划开展公司上市,要对之前的债权债务进行统一梳理,这起纠纷就由我本人代理进行。
办案过程:
接到该案,经过认真分析案件法律关系及现有证据、事实情况,主要存在多个问题:1、该纠纷之债属于合同之债,受诉讼时效制约,而北京公司已经超过2年未曾与对方联系追债,实质上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2、作为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约定的管辖法院并无违法违规之处,如按照约定,则管辖法院确实应在河南。面对这样的情况,首先我们要求公司先与对方建立联系,弄清目前对方的意图,后公司回馈,对方承认该债务行为,只是拖延理由强调是资金链紧张,希望北京公司能够延长付款期限。得到这样的回馈,一个可行的方案很快制定并付诸行动,我迅速代表公司与河南国有企业达成了一项补充协议,同意将货款延长半年时间,对方可以分三期支付,这样的条件对方欣然接受,而在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下面我们特意加上了管辖法院的变更,对方完全沉浸于达成了可以延长付款的目的这样的欣喜中,而未能重点关注管辖法院变更的条款。且通过该补充协议的达成,诉讼时效也得以重新计算,半年之后,对方果然又食言没有履行,我们迅速一纸诉状将对方告到北京某区法院,且提前进行了诉前保全,给对方造成了空前压力,最后在法院的审理中,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并且顺利得到了执行。
小结:
公司间的交易合同尽量要经过专业律师的审核,尤其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版本,更应逐条逐款进行分析研究,避免陷入法律陷阱或者不利地位而对自身的权益不能得到全面积极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于客户的担忧,律师应予充分的理解,且应想方设法在合法的方式下消除客户的担忧,尽量改变不利态势,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